首页 >资讯参考 > > 正文

高温下的法律知识趁“热”说清楚

发布日期:2023-07-11 18:55:23 来源:中工网 分享

小暑大暑,上蒸下煮,炎热的气温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挑战。夏季到来,有哪些法律知识是大家应该知道的?法律是怎样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称号的马华平律师为大家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已经开启的“热、热、热”模式下,各地也进入“高温津贴”发放时间。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因此,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按什么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拒绝发放怎么办?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 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拒绝发放或者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中暑,算不算工伤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

因此高温中暑满足工伤的条件:1、因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2、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认定工伤具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排除危急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在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总之,高温对劳动者是一项十分严峻的挑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应对能力,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标签:

Copyright ©  2015-2022 南极兽药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22077823号-13   联系邮箱: 317 493 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