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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女士在2019年10月1日与张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给张先生500万元,年息为20%,约定借期3年。到期后,张先生未依约还款,李女士多次催促张先生仍无济于事。因此李女士想通过诉讼要回本息,但是听说法律保护的利息有了新的变化。遂来电咨询:新规对于利息是如何规定的?李女士约定的利率能否得到新规的保护?
【律师解答】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修正)[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2015年之后司法解释规定保护的利率是一个固定的利率,分为以下三种:(1)小于等于24%予以保护。(2)大于36%的利息,超过的部分无效。(3)24%~36%(含本数)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已经支付的不能请求返还。第三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自然之债。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知,在2020年之后司法解释规定保护的利率是一个动态的利率,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由于每一个月LPR不同导致法律保护的利率每个月也在变化。
那么,本案中李女士的利率该如何计算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由此可知,虽然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起开始实施,但是它是具有溯及力的,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1.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法释〔2015〕18号进行计算。2.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新司法解释计算,即按照起诉月的四倍LPR进行计算。
由此可见,李女士的借贷合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1.2019年10月—2020年8月19日按照法释〔2015〕18号计算,即20%小于24%,可以按照20%得到法律保护。2.2020年8月20日—2021年10月1日,按照起诉时《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若李女士打算在2023年5月起诉,当月LPR为3.65%,四倍为14.6%小于20%。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会支持小于14.6%的部分。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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